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主體包括什麼?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主體包括什麼
一種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行政相對方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這類機關主要有:公安、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物價、審計、外匯管理等行政機關。另一種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執行。
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是有限的,除了加處罰款的強制執行權外,其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強制執行權必須要有法律規定。根據目前法律的規定,只有公安、海關、稅務三個行政部門有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行政強制執行權。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式是怎樣的
(一)發催告書。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以書面形式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並告知當事人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二)當事人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三)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並送達當事人。強制執行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四)實施強制執行。在實施強制執行的環節,為了更充分地保障當事人的權利,《行政強制法》規定,除緊急情況外,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同時規定,不得對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根據規定,在行政強制執行中不得進行執行和解,而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則是實現義務的履行。特別要注意的是,行政強制執行的物件具有廣泛性和法定性。自然,行政相對人不履行的義務,是適用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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