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時效能中斷嗎?
一、行政訴訟時效能中斷嗎?
行政訴訟時效不能中斷,因為我們國家的行政方面的訴訟時效和民事的訴訟時效是存在著一些巨大的差異的,這就意味著行政法當中所規定的40條訴訟時效並沒有中斷的這樣一種時間規定,而民法當中是存在的。
行政訴訟時效與民事訴訟時效有個重要的區別是,民事訴訟時效有中斷的規定而行政訴訟沒有,僅有時效延長的規定。(《行政訴訟法》第40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3條)訴訟時效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期間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我國《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可惜行政訴訟並沒有類似的規定。正因為行政訴訟沒有時效中斷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對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滿後的信訪是不會導致訴訟時效中斷或延長的。行政訴訟時效的開始仍是從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或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計算。
二、行政訴訟是否有時效要求?
行政訴訟則是有時間限制的,如果超過了法定的時效,那麼即使法院受理了、具體行政違法,起訴人也無法勝訴。
1、普通訴訟時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3個月。(《行政訴訟法》第39條)
(2)經複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15日。(《行政訴訟法》第38條第2款)
2、特殊訴訟時效
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比如30日(森林法)。
3、最長訴訟時效
(1)是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但未被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為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1條)
(2)是行政相對人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涉及不動產的為20年,其他的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行政訴訟時效的話,也是有著非常具體的時間規定,如果超過這樣的一種時間,再次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複議的話,法院將不會保證這樣的一種申訴的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存在著訴訟時效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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