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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提起訴訟時間有什麼規定?

一、侵權責任提起訴訟時間有什麼規定?

侵權責任提起訴訟時間有什麼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一般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知道侵權之日起計算。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二、侵權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三、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嗎

1、加害行為發生地標準,又稱侵權行為發生地標準。應以行為人實施加害行為的地方作為侵權行為地,而不問其損害結果發生於何地。因為加害行為對侵權案件有極為重要的聯絡,而損害發生地常有多處,不易確定,或者常出於偶然,當事人對之不能預見。

2、損害發生地標準。此說認為,民事責任之目的在於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害,而侵權行為成立與否又以損害事實的發生為要件。只有加害行為而沒有損害發生,不能構成侵權行為;同時,侵權行為對損害發生地的社會公益影響最大。因此應以損害發生地法作為侵權行為的準據法。

3、最有利於受害人標準。主張凡與侵權事實發生有關的地方,包括加害行為發生地和損害發生地都可作為侵權行為地,在二者不一致時,允許受害人自由選擇已發生的整個不法行為過程中的任何一個環節的發生地作為侵權行為地,只要他認為該地法律對自己有利。

被侵權人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需要按照侵權責任的訴訟時效進行,在相應的訴訟時效內保護自己的權益,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