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
死刑緩期執行簡稱為死緩,這並不是我國的量刑方式之一,而僅僅是屬於死刑執行的一種情況。實踐中,對於被判死緩的犯罪分子一般都要限制減刑的。而對此最高法也制定了相關的規定,下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來看看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的相關規定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1〕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1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9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現就相關案件審理程式的若干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二條 被告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減刑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
第三條高階人民法院審理或者複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原判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適當,但判決限制減刑不當的,應當改判,撤銷限制減刑。
第四條高階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上訴案件,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發回重新審判。確有必要限制減刑的,應當在第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
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沒有限制減刑的案件,認為應當限制減刑的,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對被告人限制減刑。
第五條 高階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對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判處死刑後沒有上訴、抗訴的案件,認為應當改判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第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認為對被告人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並限制減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
一案中兩名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後,對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緩期執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七條 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減刑決定,應當在判決書主文部分單獨作為一項予以宣告。
第八條 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式的其他事項,依照刑事訴訟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以上就是由最高法根據實際案件的審理作出的死緩執行限制減刑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夠幫助你進一步瞭解相關法律知識。如果大家還想深入瞭解死緩方面的內容,可以同本站網站的線上律師聯絡,讓專業律師幫助你瞭解相關內容,解決遇到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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