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不作為行政案件審理程式是什麼
一、對行政不作為行政案件審理程式是什麼?
(一)開庭。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通知與告知相關人員。審判長宣佈開庭以及相關事項,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
(二)法庭調查開庭階段的事項進行完畢後,由審判長宣佈開始法庭調查。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
2、被告人、被害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分別陳述。
3、訊問、發問被告人、被害人。
4、出示、核實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只有經過當庭查證核實才能成為定案的根據。
5、調取新證據。
6、合議庭調查核實證據。
(三)法庭辯論
(四)被告人最後陳述
(五)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
(六)宣判。分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形式。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佈判決結果,並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
二、行政不作為的定義
就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為義務,並且在程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為。所謂行政中的“不作為”行為,是基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為或履行某種法 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為的行政違法行為,亦稱“不作為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為。
由於行政不作為是行政主體“拒絕履行”其法定職責,或者是“不予答覆”的行為,是沒有內容的一種行為,行政主體不可能告知行政相對人訴權,行政相對人更不可能知道其內容,因此上述關於作為的起訴期限規定不能完全適用於不作為案件。如何確定行政不作為案件的起訴期限,應當考慮行政不作為行為的型別,不同的不作為型別起訴期限亦應有所區分。
因行政不作為而提起的訴訟活動就屬於行政訴訟,行政案件的審理程式和民事訴訟基本上都是一樣的,行政訴訟的審理程式是法定的,作為行政機關和原告方也需要嚴格遵守法院的庭審秩序,開庭之後,不到自己發言的時候不能隨意發言,整個審理程式都是逐步開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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