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35條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共同管轄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民事訴訟法的管轄的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管轄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協議管轄;裁定管轄包括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的轉移。具體如下:
三、法定管轄
1、級別管轄
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2、地域管轄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係所劃分的管轄。
種類:
(1) 一般地域管轄
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係所確定的管轄。 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2) 特殊地域管轄(3個合同糾紛,3個侵權,3個海事糾紛,一個票據糾紛)
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為標準確定的關係。
(3)專屬管轄
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也不准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
3、協議管轄
又稱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是指當事人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之後,達成協議確定管轄的法院。
(1)國內協議管轄;
(2)涉外協議管轄;
四、裁定管轄
定義: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
1、移送管轄
是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現本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轄
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
3、管轄權的轉移
是指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把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法》35條規定的就是法院的管轄權,對一些特定的案件有多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解釋,大大節約了相應的司法成本。對於一些複雜的案件處理起來會更加的簡單,只需要一個法院就可以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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