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程式是怎樣的?
一、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程式是怎樣的?
1、調查與審查。若發現原行政行為有違法或者不當之處,不得實施強制執行;若還有其他更為緩和的手段同樣可以達到義務履行的目的,則應採用更為緩和的手段,而不應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2、通知與告誡。在正式實施強制執行前,為給義務人再一次主動履行義務的機會,應該發出通知和告誡,限定適當的義務履行期限。
3、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在接到告誡書後所作的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認真聽取,做好筆錄,給予答覆;必要時,行政機關可以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核實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4、製作執行決定書。在行政機關向當事人發出告誡書後,在合理期限內當事人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製作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5、強制執行決定書的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必須送達當事人,原則上應在執行時當場交付當事人,但當事人是否接受決定書並不影響決定書的執行。
6、強制執行。義務人在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送達之前沒有自行履行義務,行政機關將依據決定實施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應當製作現場筆錄。屬於代執行的,執行費用由義務人承擔。
二、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包括哪些內容?
決定書通常應包括下列內容:
1、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地址;
2、違法事實和行政強制執行的依據;
3、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期限;
4、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和日期。
三、行政強制措施包括哪些?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3、扣押財物;
4、凍結存款、匯款;
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果被處罰物件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有權利對其實施強制執行。其程式包括幾個步驟,先調查審查,讓被處罰人申辯,製作行政強制決定書並送達,最後執行,通過查封嘗試,凍結存款等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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