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不得強制執行時間是哪些?
一、行政機關不得強制執行時間是哪些?
行政強制執行不得在夜間和法定節假日實施。但是,因情況緊急或者當事人同意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行政義務。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督促催告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並載明下列內容:明確的當事人自動履行義務所需的合理期限;強制執行方式;涉及金錢給付的,必須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經督促催告,當事人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的,不再實施強制執行。
二、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式是怎樣的?
(一)催告程式
催告,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其義務時,行政機關通過法定形式向其發出通知,告知並催促其自覺履行,並告知其不自覺履行將產生的不利後果。
1、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催告書應載明4項內容:
(1)履行義務的期限;
(2)履行義務的方式;
(3)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4)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2、催告的例外
(1)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2)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場所的遺灑物、障礙物或者汙染物,當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處理。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1、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是行政機關的義務,除非當事人自願、明確地表示放棄該項權利,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或者阻礙當事人行使陳述權和申辯權。
2、行政機關必須客觀、充分地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認為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3、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採納當事人意見的實際情況,對行政處理決定作出調整,但不得因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而加重對其不利的處理。
(三)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1、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作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行政機關已經履行了催告程式;
(2)催告期限屆滿,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所確定的義務;在催告期間,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財物跡象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立即強制執行決定,而無須等待催告書中載明的履行義務的期限期滿;
(3)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且沒有正當理由。
2、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四)送達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送達是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的程式和方式將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送交當事人的單方行為。送達雖然只是一種通知行為,卻是行政強制執行的必經程式。如果催告書和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無法以法定途徑送達當事人,行政強制執行將無法展開。
因此如果是涉及到強制執行,那麼通常是在工作日或者是在白天進行執行,但如果是在一些節假日或者是在夜間遇到了緊急的情況,需要進行行政的強制執行,只要有有關機構的允許也是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如果在這個過程中,當事人他是同意被強制執行的,那麼也可以進行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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