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合同訴訟程式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涉外合同訴訟程式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對等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外國法院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加以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對該國公民、企業和組織的民事訴訟權利,實行對等原則”。對等原則是國與國之間平等互惠原則在司法上的具體體現,也是維護國家主權和經濟利益的需要,是保護本國公民、企業和組織合法權益的需要。
2、尊重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原則
司法豁免權,是指一個國家或國際組織派駐他國的外交代表享有的免除駐在國司法管轄的權利。它是外交特權中的重要內容。賦予外交代表司法豁免權,不僅是尊重外交代表派出的國家或國際組織,而且也是確保外交代表在駐在國有效執行職務的需要。
司法豁免權分為刑事和民事兩種豁免權。外交代表在刑事方面享有的司法豁免權是完全的、絕對的,即外交代表不受駐在國的刑事管轄。外交代表在民事方面享有的司法豁免權是不完全的、有限制的。從國際慣例和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來看,民事司法豁免權的不完全性和有限制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①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被訴到駐在國法院,駐在國法院不應受理,但其所屬國的主管機關明確宣佈放棄司法豁免權的,駐在國法院則有權受理。
②享有司法豁免權的人,因私人事務與對方當事人發生民事糾紛,不享有司法豁免權,駐在國法院有權管轄。所謂私人事務,主要包括:外交代表在駐在國因自己的不動產與他人發生的訴訟;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作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或繼承人,與他人發生的繼承訴訟;外交代表超出職務範圍而從事商業活動所發生的訴訟。
③外交代表本人向駐在國法院提起訴訟而引起反訴的,不享有司法豁免權。
二、涉外合同的界定標準:
根據《法律適用法解釋一》第1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們可以認定為涉外合同:
(1)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外國公民、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國籍人;
(2)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經常居所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3)合同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4)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轉讓或者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違約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
(5)可以認定為涉外合同的其他情形。
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也是在不斷的加強,那麼在與他人進行約定後是會通過簽訂合同來規範對方行為的,如果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任何一方做出了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後,另一方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法律的方式來解決的,必要時當事人也是可以聘請律師來協助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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