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中止後的執行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複議中止後的執行規定是什麼?
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行政複議期間有該條例第四十一條情形之一,影響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行政複議中止。對因該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中止行政複議,滿60日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複議終止。對因其它原因而中止複議的,沒有時間限制,要等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再恢復複議審理。
第四十一條 行政複議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行政複議案件審理的,行政複議中止:
(一)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複議的;
(二)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喪失參加行政複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蔘加行政複議的;
(三)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作為申請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五)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複議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七)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複議的情形。
行政複議中止的原因消除後,應當及時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
行政複議機構中止、恢復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應當告知有關當事人。
二、行政複議的範圍是什麼
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案件,都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只要單行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我國《行政複議法》在明確規定了哪些行政行為可以申請複議的同時,又對不能依照複議法申請複議的四類行政行為作了規定。它們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規章;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仲裁、調解或者處理;以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對於行政複議這方面的規定是集中在《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當中的。一旦出現了法律明文規定的暫時停止實施行政活動的情形,就需要中止執行,等到消除之後再次的恢復執行。
-
民法典中行政案件申訴有期限嗎
一、民法典中行政案件申訴有期限嗎民法典中並沒有對行政案件申訴的期限作出規定。行政訴訟申訴期限十五日。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
-
行政訴訟法中止審理的規定包括什麼?
一、《行政訴訟法》中止審理的規定包括什麼?行政訴訟訴訟中止,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因出現某種原因而訴訟暫時停止,待原因消除後訴訟繼續進行的制度。行政訴訟中的訴訟中止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原告死亡,須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2)原告喪失訴訟行為...
-
醫療糾紛訴訟的舉證適用什麼原則?
一、醫療糾紛訴訟的舉證適用什麼原則?醫療損害糾紛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1、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訴訟中,患者一方應當首先證明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係併發生醫療損害。醫療機構應當提交病歷及相關資料說明相應的診療過程。2、對於醫療產品損害以外的醫療損...
-
行政協議是行政行為嗎
一、行政協議是行政行為嗎行政協議是行政行為。行政協議屬於一種雙方的行政行為,此行政行為的特殊性表現在,行政機關在執行公務時需要與相對方協商,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後,才能實施相應行為。《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