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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包括節假日嗎

行政複議的60天期限包括節假日和週末,不過最後一天是節假日的順延一天。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本條中的六十日不按工作日計算,國家法定節假日亦應計算在內,這是因為按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精神;
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沒有將諸如春節、勞動節、國慶節、星期六和星期日排除於期限之外;
只是規定期間最後一日為法定假日的,以假日之後第一日為最後一日,因此不能將法定假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行政複議申請期限包括節假日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