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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緩交申請的時間是多久

一、行政處罰緩交申請的時間是多久?

行政處罰緩交申請的時間是多久

從行政處罰法關於當事人應當在受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就可以採取加處罰款,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看,當事人應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行政機關提出暫緩或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

如果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不提出申請,又不繳納罰款的,應認定為屬於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形,應依法採取進一步的措施,促使當事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至於說逾期之後當事人才提出申請的,行政機關是否也可以批准,倒是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如果說當事人由於非主觀上的原因造成逾期提出,或者逾期不久就提出,從立法目的看,當事人如果確實存在經濟困難問題,批准或許無啥大問題。如果當事人逾期時間太久才提出,而且一直未履行處罰決定,行政機關也一直未採取其他措施,這時再批准其暫緩或分期繳納罰款是否合法或合理,就值得研究。

緩交的時間由申請人申請後行政處罰決定單位來決定可以是6個月至1年

二、我國規定行政處罰對什麼人有減免?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三、行政執法的特點

1、主動性。行政執法是為了實現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一種活動,它必須依職權積極自覺地採取行動,主動地而不是被動地進行行政執法,否則,就可能失職或是玩忽職守。這是行政執法不同於行政司法的一個特點。行政司法行為是一種事後性的救濟行為,一般說來,沒有當事人的主動申請,裁決機關不得主動採取行動。當然,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主動性,必須是依法的主動;沒有法律依據,則不得主動。因為,在行政執法領域,一方面是依職權執法,另一方面則是依相對人申請執法。總之,行政執法必須依法進行,體現的是“沒有法律便沒有行政”的原則精神。

2、廣泛性。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在國家的行政管理過程中實施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國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因而也就決定了行政執法內容的廣泛性。從我國現階段的實踐來看,行政執法不僅涉及公安、工商、稅務、海關、文化、衛生、環保、城建、交通等眾多領域,而且還廣泛地涉及科技、教育、農業、林業、漁業等諸多行業。隨著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和日益發展,整個社會生活都將納入法制的軌道,行政執法所涉及的內容將更加廣泛。

3、具體性。與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徵相比較,行政執法具有具體性和個案性等特徵。儘管行政執法涉及內容非常廣泛,它覆蓋了國家行政管理各個領域,但從其性質上說,行政執法屬於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大多都是針對具體的人員和具體的事件所採取的行政行為,因而行政執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樣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體性。

4、強制性。行政執法是法定的行政機關實施、適用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為,是貫徹、執行國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國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規範的執行力。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規範中所規定的義務時,就會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以達到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目的。當然,行政執法的強制性要由法律來明確加以規定,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依法進行強制。

如果行政處罰相對人在15天之內沒有提出緩交申請,又不交納罰款的,行政單位就會採取進一步的措施,不管是強制執行或者是加收罰款都是有可能的。不過,就算是申請緩交也一定要有著確切的證明,不可能所有人都能夠無緣無故的申請緩交的,可以緩交是建立在當事人交納罰款有困境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