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的機關是哪些機關?
一、行政裁決的機關是那些機關?
行政裁決的機關是獲得了法律授權的行政機關。行政裁決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律授權和法定程式,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與合同無關的特定民事、經濟糾紛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又稱為行政司法。
行政裁決,裁決的物件是民事糾紛,行政複議的物件是行政糾紛。兩者之間的共同點都是行政機關解決爭議,行政機關的作用類似法院,所以有時把這兩種行為概括稱為"行政司法"。兩者的不同點是物件的不同,行政裁決的物件是民事糾紛,行政複議的物件是行政糾紛。
二、行政裁決的期限是多久?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法定期限辦理。治安裁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
行政裁決,裁決的物件是民事糾紛,行政複議的物件是行政糾紛。兩者之間的共同點都是行政機關解決爭議,行政機關的作用類似法院,所以有時把這兩種行為概括稱為"行政司法"。兩者的不同點是物件的不同,行政裁決的物件是民事糾紛,行政複議的物件是行政糾紛。
三、行政裁決與仲裁的區別是什麼?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情況下,仲裁與行政裁決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不同的適用法律;不同的受理依據;裁決機關不同;裁決性質不同。仲裁是指仲裁委員會依照仲裁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爭議,行政裁決由國家行政機關按照職權和有關行政法規處理。仲裁由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庭進行,行政裁決由國家行政部門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做出行政裁決的期限是三十天的期限,如果情況複雜的話可以申請延長時間。行政裁決和行政仲裁有一定的區別,表現在:適用的法律冉;裁決的機關不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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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分期履行強制執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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