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執行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執行方式有哪些?
(一)行政處罰執行方式包括人身自由罰行政處罰執行時,短期剝奪或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此類行政處罰執行主要有行政拘留。
(二)行政處罰執行方式包括行為罰(能力罰)行政處罰執行時,限制或剝奪某種行為能力或資格的處罰。如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暫扣許可證或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責令從事違法行為的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停止生產、停止營業。
(三)行政處罰執行方式包括財產罰行政處罰執行時,行政機關強制限制或者剝奪從事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一定的財產權益,主要形式有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及非法財產。
(四)行政處罰執行方式包括聲譽罰(也叫做申誡罰)行政處罰執行時,行政機關通過某種形式使違法者的名譽、聲譽、信譽或精神上的利益受到一定限制或貶損,以使其不再違法。主要形式有警告。
二、行政複議受理期限是多久?
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相關行政複議機關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提請行政複議的條件有什麼?
1、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2、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3、有具體的行政複議請求和理由;
4、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5、屬於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範圍;
6、屬於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機構的職責範圍;
7、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對於違反有關規定的經營者,行政機構有權利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但是因為一些原因當事人對處罰的結果有不同的意見,可以通過向上一級的行政機構申請行政複議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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