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時效規定的是多長時間
應該說生活當中的絕大多數的糾紛都是要講究一個訴訟時效的問題的,因此關於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問題也是很多人都比較關心的。可要提到具體的行政處罰的情形的話包含的範圍比較多,所以目前我國在行政處罰時效規定的相關限制,在實際操作的過程當中也有一些與之相矛盾的地方
一、行政處罰時效規定的是多長時間?
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這一規定包括以下幾層涵義:
第一,在該違法行為發生後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在兩年後,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時效的規定期限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就開始計算的。
“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運輸違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時間,應當以最後一天將違禁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追訴期限。
第三,對於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這裡的“連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人連續實施同一種違法行為,基於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了數個獨立的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同一行政處罰規定。如某違法行為人連續多次出售損害人體健康的“豆豬肉”,這一行為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由於多次出售,這一違法行為就是處於“連續”狀態的,對其追訴時效的計算,就要從最後一個違法行為實施完畢時計算,也就是從最後一次出售“豆豬肉”的時間計算,對這一連續性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對於大多數行政處罰案件來說,追究時效為兩年,同時也明確規定在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考慮到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十分複雜,行政違法案件又千差萬別,作出這樣靈活的規定有利於行政處罰的有效執行。
二、行政處罰資訊公開時間
《行政處罰結果資訊網上公開暫行辦法》
1、第二條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處罰結果資訊網上公開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具有法定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行政處罰職能的組織,以及依法受委託行使行政處罰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結果資訊,是指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事項內容。 法律、法規對行政處罰結果資訊網上公開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結果資訊,不予網上公開:
(一)被處罰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實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後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省級以上行政執法機關認為不適宜網上公開的其他行政處罰結果資訊。
3、第六條 在網際網路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資訊,可以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全文或者摘要資訊。
4、第七條 在網際網路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資訊時,應當隱去下列內容: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資訊,以及被處罰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
(三)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
5、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作出或者變更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網際網路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資訊。 原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撤下在網際網路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資訊並作出說明。
6、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在網際網路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資訊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執法機關在網際網路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資訊不準確的,有權要求實施公開的行政執法機關予以更正;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7、第十條 行政處罰結果資訊在網際網路上公開滿5年的,應當從網際網路上撤下。
但在實際操作的過程當中相關行政部門,需要對行政處罰時間問題靈活的進行計算,當然,2年的時間是對大多數的行政處罰的案件作出的統一的要求,對於某個別人連續性的行政違法行為,通常是按照其最後一次實施的時間來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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