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流程環節時限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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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流程環節時限是多久
行政處罰流程環節的時限需要根據案件的不同性質以及不同的法律環節來決定其時限,具體如下:
1、訴訟和複議期限
適用《產品質量法》和《特種裝置監督條例》的行政訴訟期限是三個月,行政複議的期限是60天;適用《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及《計量法實施細則》的行政訴訟期限是十五天,行政複議的期限仍是60天。
2、加罰期限
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3、聽證期限
《行政處罰法》: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告知聽證未告知當事人3日內未提出書面申請視為放棄聽證權。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故行政處罰告知到行政處罰決定下達應為3日。
4、不予行政處罰時限
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期限
《行政處罰法》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其期間的計算,從違法行為發生日起計算,直到發現之日止,對於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則從該違法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公告發出後,60日內當事人又領取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則領取之日即為送達日期。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是指在不被發現的情況下,兩年後發現不予以處罰,若兩年期內就已經被投訴舉報,相關部門已經介入調查,就算是調查取證過了兩年時間,也是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懲處。不適用於《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所涉及的領域基本覆蓋了我們生活中與政府打交道的任何領域,所以不同型別和性質的處罰就會有不同時間的限制,尤其是在行政處罰進入到訴訟的環節之後就會不斷地延長處罰規定的時限,最短的可能就是十五天左右而長的會有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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