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行政處罰簡易程式內容的步驟是什麼?
實施行政處罰簡易程式內容的步驟是什麼
行政處罰的適用是指行政機關在認定行政相對人違法的基礎上,依照行政法律規範規定的原則和具體方法決定對行政相對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和如何科以行政處罰,將行政法律規範運用到各種具體行政違法案件中的一種行政執法活動。行政處罰的適用實際上是解決行政處罰的具體運用問題,它包括了對於行政違法行為認定、評價以及運用法律進行處罰的具體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一方面要研究行政相對人實施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是否構成違法,違法行為是否具備了法律規定的主客觀要件;另一方面則是要研究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時的主客觀狀態。只有對行政違法行為依法作出客觀、全面地分析,同時正確。全面地理解和掌握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適用問題的規定,才能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做到客觀、公正,也才能真正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行政處罰法是規定哪些行為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的行政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並應當給予何種行政處罰的法律。行政處罰法一方面規定了什麼是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種類,同時還規定了如何認定行政違法行為,如何適用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適用問題應當說是行政處罰法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這是因為,行政處罰作為一種法律制裁手段,普遍適用於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正是由於受行政處罰法約束的行政相對人範圍相當廣泛,實施行政處罰在許多情況下又是部分剝奪了違法行為人的財產權或者是限制了違法行為人的人身權。
因此,行政處罰適用的正確與否,直接關係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得到有效的保障;關係到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準確性,直接影響著行政機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為此行政處罰法設專章對行政處罰的適用問題作出了規定,並從行政處罰適用的原則、適用行政處罰和適用刑罰的關係以及行政處罰的時效等幾個方面具體地作出了規定。
1、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又稱當場處罰程式,是指在具備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由執法人員當場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必須遵循的程式。採取簡易程式做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處罰有法定依據;
(3)、適用的行政處罰型別限於警告和數額很少的罰款,即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處罰。
執法人員採取簡易程式做出處罰決定的,應遵循下列程式:
1、表明身份,即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簡易程式可以由一名執法人員單獨實施;
2、說明處罰理由,包括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陳述、申辯、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
4、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5、製作筆錄;
6、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7、備案;
8、執行;
2、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式又稱普通程式,是行政處罰的基本程式,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行政處罰決定都必須適用這一程式。
1、調查和檢查: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
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2、作出處罰決定: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3、處罰決定的交付或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之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4、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屬於行政處罰程式違法,行政處罰決定應該被撤銷。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4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遵循以下程式:
1、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2、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3、把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執法人員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還有一點需要提出的是,行政處罰的適用活動,從廣義上講是指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將行政法律規範中關於行政處罰的抽象規定具體運用於行政違法者的全過程。它應包括四個階段:
第一是行政處罰適用的預備階段,即確認行為人是否違法,是否需要依法給以行政處罰;
第二是行政處罰的裁量階段,即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違法事實和情節以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裁量對該違法行為給以何種形式以及何種程度的處罰;
第三是行政處罰的決定階段;第四是行政處罰的執行階段。這裡所講成行政處罰的適用是狹義的適用,主要是從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入手,重點對行政處罰如何確定行為人違法以及對違法者裁量何種行政處罰作些介紹,關於行政處罰的決定和執行問題,不包括在狹義的適用中。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第三十四條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對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上面的詳細介紹中,我們已經十分詳細的瞭解了行政處罰簡易程式內容,這樣對我們生活中遇到行政事件才能更好的尋找到解決的辦法,瞭解行政處罰簡易程式內容也能有利於我們避免吃飯行政事件,同時在遇到行政處罰的時候也能更好的瞭解處罰的簡易過程,有一個很好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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