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規定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挪用資金罪最新規定的構成要件是什麼?這在認定構成犯罪的時候其實很重要,下面就讓小編來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挪用資金罪最新規定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物件則是本單位的資金。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挪用或借貸本單位資金,並且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仍故意為之。
二、挪用資金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有一般的挪用本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本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之分。區分二者之間的界限,我們認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分析:
1、挪用本資金的數額。
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挪用單位資金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兩種情形來說,“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備要件。
2、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時間。
這是衡量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對於本罪中“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這種情況而言,“超過3個月未還”就是構成挪用資金罪的必備要件。
(二)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和物件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裝置等。
2、在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務侵佔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3、在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三)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物件不同。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物件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其中,既包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資金,也包括公民個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資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和國家機關的威信、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等,既有侵犯財產的性質,又有嚴重的瀆職的性質。
2、犯罪主體不同。
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對於挪用資金罪最新規定的構成要件的內容,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應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將本單位財產挪用並予以變現,將變價款交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則其行為在本質上與一般的挪用資金行為完全一致,如其行為同時符合挪用資金罪的其他構成要件,則應以挪用資金罪論處。
-
一人有限公司可以成立挪用資金罪嗎?
一、一人有限公司可以成立挪用資金罪嗎?也可能是會成立的,非股東挪用資金的可能。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
-
職務侵佔罪定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無論是什麼犯罪都會有相應的定罪量刑標準,職務侵佔罪也不例外。那有多少人知道職務侵佔罪定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呢?職務侵佔罪是一種故意犯罪,所以其量刑標準應該會比較高一些。有關職務侵佔罪的具體量刑標準,我們一起看看下文吧。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
挪用公款罪規定的數額標準
挪用公款罪規定的數額標準具體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
-
東西賠償半年後還能告職務侵佔嗎
能。構成職務侵佔,取得諒解之後,仍然是有法律責任的。當事人實施職務侵佔後,侵佔的違法犯罪行為已經成立,就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取得被害人或被害單位諒解的,並不能因此免除當事人應負的法律責任,只是在對其進行處罰時可以適當從輕。《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