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職務侵佔的直接證據?
一、犯罪主體
關於職務侵佔犯罪主體的證據,依照總則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應該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以及上述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即貪汙犯罪的主體。
二、犯罪客體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財務的所有權。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使用或運輸中的私人財產,也視為上述單位財產。
主要證據包括:
1、關於犯罪物件系本單位財產的證明,如單位性質證明、資產登記、財務記賬等;
2、關於所侵佔公款或公物價值、購置時間和用途的證明。如購物發票、財務記賬、司法會計鑑定和價格鑑定;
3、關於贓款贓物的去向證明,如追繳被侵佔財物的追贓筆錄、提取筆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私自處置贓物的書證、物證、受讓人、借讓人、典當行營業人員等證人證言。
三、職務侵佔的直接證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包括親筆供詞),證實犯罪的手段、經過、結果等,具體應當訊問以下內容:實施侵佔行為的時間、地點、次數、數額、手段、經過、利用了職務便利、參與人、經手人、贓款去向等情況;對於多次侵佔的,要逐一問清上述內容;對於共同犯罪的,應當問明各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和作用。
2、證人(如財務人員、主管人員、經手人員等)證言,證實:
(1)證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係,與指控犯罪相關的往來等;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職責範圍,以及在犯罪過程中履行職務和利用職務便利的情況,如簽字報銷、簽訂合同、收受款物等;
(3)款物支出的手段、名義、特徵;
(4)款物被侵佔的時間、數量;
(5)單位對被侵佔公款的財務記賬、平賬情況;
3、物證:
(1)查獲的贓款、贓物;
(2)查獲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侵佔的公款購買的物品;
4、書證:
(1)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職責範圍及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2)付款方的支出憑單、銀行票據、雙方合同書等書證材料,證明被侵佔的款物屬於單位所有;
(3)用於平賬的假髮票及本單位關於相應款物支出的財務記賬,銀行帳單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簽字或騙取簽字批准,冒領本單位款物的票據、字據等,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佔使用的手段;
(5)證明錢款使用去向的銀行票據及其他票據;
5、簽定結論:
(1)司法會計鑑定、審計報告,證實侵佔款物次數、手段、價值等;
(2)刑事科學技術筆跡鑑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侵佔的簽字筆跡;
(3)價格鑑定,證實被侵佔物品的價值。 通過上述證據的收集和固定,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其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擔任職務範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將其主管、經營、接觸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客觀事實。
由此可見,關於職務侵佔的直接證據包含各個方面,蒐集證據時,要注意掌握的證據一定要符合證據的審查要求,因此在認定過程中我們必須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從各個層面分析問題,從而確保舉證的嚴謹性,法律的公平性。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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