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可向檢察院報案嗎
從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裡面,我們可以找到,關於挪用資金這部分的法律知識。挪用資金,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是不應該由我國的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偵查的,應該由公安機關部門負責處理,所以挪用資金不應該向我國的人民檢察院進行報案處理。
作為案件當中涉及到的當事人,可以對關於行為人進行挪用資金,向當地的派出所進行報案處理,因為涉及到刑事類的這種案件,是由公安機關部門進行處理的,公安機關負責對案件進行立案偵查,這部分法律規定,從我國的法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當中,我們可以找到。
在《刑事訴訟法》裡面的第十八條法律規定裡面,詳細解讀了關於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範圍的案件,涉及到貪汙受賄方面的犯罪,以及屬於國家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本身特殊身份,進行瀆職犯罪,或者是侵犯我國公民的合法權益方面的犯罪,這些都在人民檢察院的管轄範圍裡面,所以負責立案偵查的應該是我國的人民檢察院。
在刑事案件裡面,一般情況下是由犯罪地區的公安機關部門,對形勢案件進行管轄處理,如果從案件本身的性質來看,犯罪嫌疑人他的居住地區的公安機關處理案件,對案件偵破更為有利的話,這個時候可以由犯罪嫌疑人他的居住地區的公安機關,對該刑事案件進行處理。
根據《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挪用資金罪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第一種情形,行為人挪用資金的犯罪數額,在一萬元到三萬元以上,這樣的數額區間,並且已經在時間上面,超過了三個月的時間,還沒有將資金進行歸還處理。這是比較輕的一種挪用資金行為,犯罪主體的犯罪數額是屬於比較大的情況,但是行為人並沒有利用該資金,去從事一些非法的經濟上面的活動。
2、第二種情形,行為人挪用資金的犯罪數額,在五千元到二萬元以上,這樣的數額區間,並且利用該資金,去從事一些經營類的相關事項,利用資金去從事了一些非法的行為。這種情形裡面,行為人的犯罪數額是屬於較大的一類。在挪用資金的時間裡面是沒有時間限制,重點是犯罪的數額是較大的,並且利用非法所得去從事了營利為目的的活動。
3、第三種情況,行為人挪用資金,並且利用挪用的資金,去從事了一些違法的行為。在挪用資金的時間裡面是沒有時間限制,在犯罪數額上面,也是沒有數額的限制。
構成挪用資金罪的犯罪條件,一定是行為人利用自己在工作當中,擁有一些比較便利的職務上的條件,去實施犯罪的。上面所講的挪用資金罪的情形,行為人只要屬於其中任意一種,就可以構成本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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