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和故意傷害的區別是什麼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人都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而虐待罪的主體刑法有特殊規定,即家庭成員,有必要對此加以分析。家庭成員是指在一個家庭中 共同生活的成員。比較典型的是由法定關係組成的家庭,如夫妻之間;由血親組成的家庭,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等;由擬製血親形成的家庭,如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
這些關係都要求成員在一起共同生活。除了上述典型的家庭關係外,當今社會不乏同居者,具有這樣關係的行為人能否構成虐待罪的主體,我們認為,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現實生活中的虐待行為不僅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還會發生在師生、僱主與僱員之間等,刑法之所以只規定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才構成犯罪,旨在特殊保護處於婚姻、家庭關係中的成員。因為,婚姻家庭中受虐待的被害人,通常無法掙脫或者很難掙脫這種家庭關係的束縛,在這種關係中往往處於弱勢的一方。居於優勢一方可能會藉助家庭的掩護,長期對被害人進行虐待,家庭以外的人難以干預,導致被害人缺乏有力的救濟途經,且長期的虐待對被害人、對家庭乃至對社會都會產生負面效應。鑑於此,刑法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行為規定為虐待罪。我們認為,從這一角度出發,雖然同居二人沒有辦理正式結婚手續,不是合法夫妻,與對方子女未能形成法定的繼子女關係,但實際上,同居者的雙方以同居的形成組成了家庭並且共同生活在一起,具備了家庭的形式與實質,同居者及其子女應當視為家庭成員,發生在這蝗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行為,其危害與發生在典型的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並無本質區別,應當屬於刑法調整的物件。非婚同居者之間系家庭成員,同居雙方撫養的未成年子女若共同生活,也與同居者之間構成家庭成員關係,因此,對與其同居者子女長期虐待的,亦構成本罪。
(二)關於犯罪主觀方面
虐待罪的主觀方面是其區別於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重要特徵之一.也是區分的難點。虐待罪的主觀上要求是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故意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折磨,使被害人遭受痛苦。值得注意的是,這種痛苦通常不會直接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行為人並不追求也不放任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結果的發生,即便虐待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也不是某次虐待行為直接導致的,而是長期虐待的結果。這是其與故意傷害罪、乃至故意殺人罪在主觀方面的重要區別,故意傷害罪存在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之分,直接故意的內容為通過實施傷害行為,直接導致被害人身體健康(功能、器質受損)受到傷害(輕傷以上):間接故意傷害是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被害人身體健康受到傷害,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無論直接故意還是間接故意,都要求明知其行為會(可能會)對被害人身體健康造成傷害。
(三)關於犯罪客觀方面
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客觀行為表現有所不同。虐待罪是長期以毆打、擰掐、燙、凍餓、捆綁、強迫超體力勞動、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種方法,對被害人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殘需要注意的是,構成虐待罪的行為是長期的、相對連續的進行,而不是偶然一次實施毆打、凍餓等虐待行為。虐待罪的一般犯罪構成,並不要求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後果,情節惡劣即可構罪。所謂“情節惡劣”,是指虐待年老、年幼、病殘的家庭成員,或者長期虐待家庭成員,屢教不改的,或者虐待動機卑劣、手段凶殘等。長期虐待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後果的,是虐待罪的加重處罰情節:這裡所指的造成重傷、死亡後果與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死亡的後果有著本質區別。虐待罪的加重後果,不是由某次或某幾次虐待行為單獨、直接造成的,而是因被害人長期受到虐待,逐步導致身體狀況不佳、營養不良、病情惡化、精神受到嚴重刺 激等情況而致重傷、死亡,或者被害人因不堪忍受虐待而自殺所致。重傷或者死亡結果一般是長期虐待行為積累所致。故意傷害罪的重傷或者死亡結果是一次或者連續幾次故意傷害行為直接造成的後果,傷害行為與重傷、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十分緊密的客觀聯絡,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
(四)關於犯罪客體方面
如前所述,虐待罪的行為方式多種多樣,不僅僅是對被害人身體進行毆打,侵犯人身健康權利。因虐待罪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還侵犯了家庭成員之間的平等權利。對於不同行為方式的虐待罪,其侵犯的客體又會有所不同,如限制人身自由的虐待行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權;對被害人進行人格凌辱,侵犯了被害人的人格權等。由此可見虐待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而故意傷害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被害人的人身健康權利。
與故意傷害罪相比,虐待罪有一個加重情節是致人重傷或死亡,這與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類似,但引起死亡或重傷的原因卻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傷或死亡往往是由於長期的打罵、摧殘的行為導致的結果,並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積月累的結果,是被告人長期虐待行為的結果。而故意傷害造成的危害結果,無論多麼嚴重,往往都是一次行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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