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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追加被告人的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一、自訴案件追加被告人的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自訴案件追加被告人的條款是怎麼規定的

自訴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判決宣告後自訴人又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們法院不再受理。

可見,當自訴人不知道有其他共同侵害人時只對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訴的,人們法院受理後並不能據此就視為自訴人對其他侵害人放棄告訴權利。那麼也就意味著自訴人仍享有對其他侵害人提起自訴的權利;即使在判決宣告後,自訴人仍可以對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實提起自訴的,人們法院也應當受理。

二、自訴案件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三、刑事自訴案件起訴狀

1、自訴人(代為告訴人)、被告人的基本情況

應當寫明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聯絡方式;

2、指控的基本事實

應當寫明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應當寫明指控的犯罪罪名和法律根據,要求民事賠償的,應當寫明具體的賠償數額;

4、證據的名稱來源

應當寫明指控證據的名稱和證據來源。有證人的,應當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絡方式等。

5、落款

自訴狀應當寫明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狀時間,自訴人或者代為告訴人簽名或蓋章。

對兩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訴的,應當按照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簡單來說,自訴案件當中的受害人如果想要追加被告人的話,最好是在第一次提起刑事自訴的時候,就確定了共同侵害人的具體身份資訊,儘管隨後還可以追加被告人,但是,受害者需要向法院證明自己當時不知道還有其他共同侵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