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審判的特點有什麼
一、自訴案件審判的特點有什麼
自訴案件的犯罪性質一般不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較小,因此在審判程式上有一些特點,這些特點是:
1、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教育,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使雙方達成一致協議,不再進行判決。但根據刑訴法172條的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檢察機關不予追究的,不適用調解。
2、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訴;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條件是:
(1)反訴的物件必須是本案的自訴人;
(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犯罪事實;
(3)反訴的案件必須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3、自訴案件具有可分性。
比如一個犯罪行為致多人受害,而受害者中任何一個人都可以獨立向法院起訴;數人共同對某一人實施犯罪行為,受害者有權只對其中一人或幾人提起訴訟等。
二、哪些案件既可以自訴又可以公訴?
1、故意傷害案(輕傷害);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訊自由案;
4、重婚案;
5、遺棄案;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3 章第1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刑法分則第3 章第7 節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屬於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對上列八項案件,既可公訴又可自訴: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於其中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在對刑事自訴案件作出審理的過程中,如果被害人與被告人之間可以協商達成一致,之後也作了和解協議,而被害人也向法院撤銷訴訟的,那這種情況下也會終止訴訟程式。而在撤訴之後,可能出現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況,這個時候另一方是可以另外向法院提起訴訟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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