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賣淫罪辯護詞範本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一、容留賣淫罪辯護詞範本需要包含哪些內容?
容留賣淫罪辯護詞範本需要包含的內容包括:犯罪者的具體犯罪事實與實際情況;主張減輕刑罰的事實與相關依據等。關於容留賣淫罪辯護詞範本的內容是沒有明確的強制性要求的,只要講事實陳述清楚並給出主張的相關法律依據即可。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一條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於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引誘”他人賣淫,是指行為人為了達到某種目的,以金錢誘惑或通過宣揚腐朽生活方式等手段,誘使沒有賣淫習性的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容留”他人賣淫,是指行為人故意為他人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提供場所的行為。這裡規定的“容留”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經營的固定或者臨時租借的場所容留賣淫、嫖娼人員從事賣淫、嫖娼活動,也包括在流動場所,如運輸工具中容留他人賣淫、嫖娼。
“介紹”他人賣淫,是指為賣淫人員與嫖客尋找物件,並在他們中間牽線搭橋的行為,即人們通常所說的“拉皮條”。另外,應當注意的是,本條規定的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犯罪規定,是一個選擇性規定,這三種行為只要實施了其中一種行為,均構成犯罪。但如果兼有這三種行為的,一般不實行數罪併罰。根據本款規定,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構成犯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罪是一個選擇性罪名、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這三種行為,不論是同時實施還是隻實施其中一種行為,均構成本罪。如:介紹他人賣淫的,定介紹他人賣淫罪;並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三種行為的,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不實行數罪併罰。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多次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多人賣淫的;
(三)引誘、容留、介紹明知是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的;
(四)容留、介紹不滿十四歲的幼女賣淫的;
(五)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容留賣淫罪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是會被判處一定年限刑罰的,如果是賣淫的組織者領導者將會被處以更嚴重的刑罰,情節惡劣或者造成的後果嚴重最高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辯護律師需要從事實的各方面入手為被告進行辯護,以求幫助其儘量的減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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