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偵查階段會見規定有哪些?
一、律師偵查階段會見規定有哪些?
律師偵查階段會見的規定,主要是《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二、會見的具體規定
(一)、會見的地點
(1)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處或者偵查機關指定的監視居住場所進行會見。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
(2) 會見末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未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會見時其他人不應在場,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著盲、聾、啞人的,律師會見時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應該在場。且律師會見時,不被監聽。
(3)會見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羈押場所進行。
(二)、會見須持有的證件
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攜帶以下證件、檔案:
1.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專用證明;
2.律師本人的律師執業證;
3.委託人簽署的《授權委託書》;
4.如果案件涉及國家祕密,還應持有偵查機關《批准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5.如果須翻譯人員一同參加會見時,還應持有偵查機關准許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證明。
偵查階段一般刑事案件會見不受限制,只要正當上班時間都可以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在司法實踐中,除了特大行賄案件、重大影響國家安全的案件和恐怖活動外,律師和犯人見面的次數無特殊要求,但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允許才能夠進行,其目的在於防止律師和犯人之間存在違法行為,具體情況可以諮詢司法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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