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二審抗訴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刑事二審抗訴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8次會議通過)為規範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書後,應在一個月內立案。經審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決定退回人民檢察院:
(一)不屬於本院管轄的;
(二)按照抗訴書提供的住址無法向被提出抗訴的原審被告人送達抗訴書的;
(三)以有新證據為由提出抗訴,抗訴書未附有新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印件或者照片的;
(四)以有新證據為由提出抗訴,但該證據並不是指向原起訴事實的。 人民法院決定退回的刑事抗訴案件,人民檢察院經補充相關材料後再次提出抗訴,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第二條 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刑事抗訴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涉及新證據需要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受抗訴之日起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並將指令再審決定書送達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新證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指向原起訴事實並可能改變原判決、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事實的證據:
(一)原判決、裁定生效後新發現的證據;
(二)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發現,但由於客觀原因未予收集的證據;
(三)原判決、裁定生效前已經收集,但庭審中未予質證、認證的證據;
(四)原生效判決、裁定所依據的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或其他證據被改變或者否定的。
第四條 對於原判決、裁定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進行重新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經審理能夠查清事實的,應當在查清事實後依法裁判;
(二)經審理仍無法查清事實,證據不足,不能認定原審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無罪;
(三)經審理髮現有新證據且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指令再審期限的,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五條 對於指令再審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指令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六條 在開庭審理前,人民檢察院撤回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
第七條 在送達抗訴書後被提出抗訴的原審被告人未到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原審被告人到案後,恢復審理。
第八條 被提出抗訴的原審被告人已經死亡或者在審理過程中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審理,但對能夠查清事實,確認原審被告人無罪的案件,應當予以改判。
第九條 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內將裁判文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原審被告人的近親屬;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判決宣告後立即將裁判文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原審被告人的近親屬。
第十條 以前釋出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刑事案件有二審,可能就是犯罪嫌疑人對一審的判決結果提出的上訴,再有就是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訴了。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是直接針對一審的判決結果的,所以在提出抗訴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必須要有充分的證據,並且可以改變原來的判決結果才行,另外,抗訴也要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
刑事訴訟的追訴期是好長時間
律師解析: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通常5到20年,是根據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確定的,這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追訴時效期限上的具體體現。因為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根基於其社會危害性程度,一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可能達到的最高程度越高,法律所規定的最高刑就越高。如果20年後認為必須...
-
換押證有什麼作用
律師解析:換押證的作用是:在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與人民檢察院遞次移送交接時,移送機關應當填寫《換押證》作為憑證。移送的情況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偵查終結後人民檢察院決定受理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或者偵查終結後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檢察院退...
-
對於微信上被騙怎麼做
律師解析:如果在微信上被騙了錢財的,當事人可以向派出所報案。同時,當事人還應當儲存聊天記錄、語音記錄、通話記錄等證據資料。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法律依...
-
刑事案件能夠申請再審嗎
律師解析:刑事案件能夠申請再審。再審程式,是指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具有法律規定的再審事由時,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式對原審案件也稱“本案”再次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一種特別救濟程式。再審程式包含一整套啟動、審查再審事由、原審案件再次審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