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管轄權轉移的情況是什麼?
一、刑訴管轄權轉移的情況是什麼?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但刑事訴訟為了保證被告人的權利,規定只能向上轉移管轄權,而不得向下級人民法院轉移。如檢察院認為某案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訴,中級法院審理後認為不會判處無期或死刑的,不得再退回基層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二、刑事訴訟立案管轄注意什麼事項?
1、要進行偵查的案件,如果一案涉及幾個罪名,按立案管轄的規定,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都有管轄權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管轄的規定,該哪個機關管轄就由哪個機關管轄,先立案的機關發現案件應屬其他機關管轄的,應依法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對此,有關機關必須相互配合,主動移交案件材料。
2、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還犯有屬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罪行時,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對於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對於屬於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其他型別自訴案件的,可以立案進行偵查,然後在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隨同公訴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合併審理;偵查終結後不提起公訴的,則應直接移送人民法院處理。
3、人民法院在審理自訴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被告人還犯有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罪行時,則應將新發現的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處理。
綜上所述,犯罪發生地的法院,對刑事案件有管轄權,如果案件重大複雜,基層法院可以將其移送給中級法院,向上級法院移交,這會引發管轄移送。這是審判管轄權的移送,如果公安機關立案後,認為應該由其他地區公安機關管轄的,也應該移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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