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院審限規定的詳細內容是什麼
刑事案件的居高不下這對於我國的社會和國家管理都是非常嚴峻的一種挑戰,所以國家在當下修改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就是要保障訴訟活動能夠準確的對犯罪行為進行懲罰,刑事訴訟法當中對於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就有規定的,比如說一審最長的期限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超過兩個月的,其他關於刑事訴訟法院審限規定的詳細內容我們在下文一起了解一下。
一、刑事訴訟法院審限規定的詳細內容是什麼?
1、第一審審限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2、第二審審限
第二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再審審限
第二百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需要延長期限的,不得超過六個月。
4、簡易程式審限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刑事審判的程式
刑事審判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步驟和方式、方法的總和。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以下幾種基本的審判程式:
(一)第一審程式
這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審判管轄的規定,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和自訴人自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的程式。
(二)第二審程式
這是指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進行審判的程式。
(三)特殊案件的複核程式
包括死刑複核程式以及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63條第2款的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的複核程式。
(四)審判監督程式
這是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發現確有錯誤時,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式。根據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審判的案件,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則依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
大家要知道,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審判的期限是包括好幾個審判的環節的,就包括刑事案件的上訴也是在兩個月之內就會審結完畢的,但有些特殊情況也是要經過高階人民法院的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如果是案件的申訴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的話,最長不會超過六個月必須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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