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的立案要求有哪些
向法院提起訴訟分為兩種常見方式,公訴和自訴。公訴指的是國家行政機關就某件事針對某個客體向法院提起訴訟;而自訴案件多見於民事社會成員針對社會成員的訴訟。具體舉例證明公訴與自訴的區別分別是,公訴案包括警察抓捕嫌疑人後,將證據證言一系列證據遞交檢察院,經由檢察院檢察官的受理審查後向法院提起訴訟,等待法院的宣判定罪;而自訴案多見於雙方當事人存在經濟糾紛、矛盾糾紛導致無法解決時通過提起訴訟向法院申請得到主張維權。已經瞭解自訴案和公訴案的區別後,我們就繼續瞭解自訴案的有關程式和要求。
首先先來了解自訴案的立案標準是什麼,上文提到自訴案的特點,告知審理。那就明確了我們要先具備告知審理的必備條件,舉證來提出我們起訴其他當事人的具體依據以及訴求。具體依據包括自訴案起因、經過和已經產生糾紛後的結果以及這一系列過程中的證據收集。
即使是自訴案也會有牽扯刑事犯罪的情況,就是刑事自訴案。一般來說刑事自訴案的危害性比較小,具體舉例包括虐待家庭成員、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或者誹謗別人的罪行。這些都是刑事自訴案受理的範圍。無論是刑事自訴案還是普通的訴訟案,都要符合相關的立案標準,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必須是符合自訴條件的當事人提出訴訟,受害者本人或代理人(間接關係不可以提起訴訟,但可以委託其代為處理代辦,以受害人名義提起訴訟)
2、被告人以及訴求明確並且具有直接厲害關係
3、符合自訴案件受理範圍的
4、有證據
5、訴訟法院有管轄權的
符合以上幾點的要求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訴了,簡而言之就是訴訟人必須是與被訴人有直接厲害關係、並且被訴人違反了相關法律,訴訟方有明確證據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被侵害的,主張維權訴訟的法院必須具有管轄權。
如果訴訟雙方都是港澳臺等特殊行政區的居民,也在犯罪當地的基層法院提起訴訟時告知辦案人員,並且提供自己的身份證明或者證人。法院在對刑事自訴案進行審理時發現被訴人確有犯罪事實應該依法將其立案。犯罪情節輕微或者並不符合立案標準的,駁回訴訟後將結果告知訴訟人。
刑事自訴案包括範圍有三種,具體如下:
1、告知受理的犯罪案件(重婚、誹謗)
2、訴訟人有證據證明輕微犯罪的
3、達不到法定刑事罪量刑標準,從而導致國家相關機關決定不起訴的案子,由有證據證明損害行為的訴訟人提起自訴。
刑事自訴案介於刑事公訴與民事訴訟之間,情節要輕於刑事公訴案或者說是達不到刑事公訴案立案標準,而又比民事訴訟情節嚴重的,就是刑事自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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