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諒解和刑事和解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被害人諒解和刑事和解的區別是什麼?
一、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免除處罰或者從輕處罰的一種制度。被害人諒解,一般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就犯罪行為造成的危害、損失及賠償與被告人進行溝通與磋商,進而達成協議並取得被害人諒解。
二、刑事和解的適用範圍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式。被害人諒解,並不受上述刑事案件範圍的限制。
三、刑事和解協議書的內容
《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零一條:和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並真誠悔罪;(二)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三)被害人自願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四、刑事和解案件的處理
在偵查階段達成刑事和解的,公安機關不能因當事人達成和解,直接把案件撤銷。公安機關撤案的標準只能是不構成犯罪的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情形,其他情形公安機關不能撤案,如果構成犯罪,即使不符合起訴條件,公安機關也不能撤案,仍應把案件提交檢察機關,但是公安機關對於達成刑事和解的可以提出建議,建議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
在審查起訴階段達成刑事和解的,檢察機關對刑事和解案件有三種處理方式:第一、符合不起訴條件的,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第二、對於未成年符合附條件不起訴的,依法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第三、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提交法院公訴,但可以提出從輕處罰的建議。
在法院審理階段達成刑事和解的,人民法院對刑事和解案件的被告人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五、刑事和解與被害人諒解對被告人量刑影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對於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姦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對於被害人諒解和刑事和解在表面上來看其實區別不大,但是實際上兩者在性質上的差別還什麼很大的,一般被害人諒解屬於雙方的私下和解,而刑事和解屬於有司法機關判決,諮詢受害人的同意所判處刑事和解,這兩還是有一定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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