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刑事和解,什麼情況下可以進行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那根據規定到底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進行刑事和解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通過調停人或其他組織使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溝通、共同協商,雙方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協議後,司法機關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減輕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對於和解協議,由司法機關予以認可並作為對加害人刑事處分的依據。刑事和解的目的是恢復被加害人破壞的社會關係、彌補被害人所受到的損害以及恢復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和睦關係,並使加害人改過自新、迴歸社會。刑事和解以被害人的利益保護為核心理念,以其對被害人、加害人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護為基本內涵,實現以較小的司法資源耗費,獲得較理想的實體性目標。
適用刑事和解通常有三種啟動方式:一是當事雙方自行提出達成和解的願望;二是當事人雙方親屬、代理人、辯護人代為提出和解請求;三是司法機關對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案件而沒有進行和解的,告知當事人可以進行和解。
刑事和解的受理,應由公、檢、法機關進行。受理後,應當審查是否具有刑事和解的必要性與可能性。經審查認為案件符合刑事和解條件的,辦案機關應告知雙方當事人。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刑事和解?
按照法律規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式的範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式。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就刑事案件而言,此時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此原則上刑事案件是不允許和解的,但由於有的刑事案件中會涉及到民事賠償的問題,在民事賠償方面,就允許當事人之間和解,這樣也能節省一定的司法資源。更多這方面的內容,你可以到我們本站網站進行具體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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