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解釋第67條的規定是什麼?
我國的訴訟法包括三個方面。其中刑事訴訟法是比較複雜的。也正是因為她的內容比較龐大,可能在訴訟法當中規定得並不是特別的明確。所以刑事訴訟法有著相關的解釋。對於很多老百姓來說,他們想了解刑事訴訟法解釋第67條的規定是什麼?
一、《刑事訴訟法》解釋第67條的規定是什麼?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條文註釋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一般自首,指犯罪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這種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人自動投案,指犯罪人在犯罪之後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司法機關處理的行為。
(2)犯罪人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供述與自己無關的他人的罪行,或者供述部分的罪行不能認定為自首。第二款規定的自首理論上稱之為特別自首或準自首。特別自首的主體只能是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因而談不上自動投案這一條件。成立特別自首,必須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即司法機關正在審查的罪行或者正在服刑之罪以外的其他罪行,而非只是補充自己已為司法機關所知之罪的犯罪細節。如果司法機關已經掌握了犯罪人的其他罪行,只是向犯罪嫌疑人核實其他罪行的有關情況,不成立自首。
二、關聯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如何理解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有關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覆》
首先,小編在這裡要告訴大家的是,《刑訴法》解釋第67條規定的是一般自首的具體情況。其次就是這裡的自首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比如說一定要是主動投案,並且投案之後需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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