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61條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61條規定是什麼?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二、民事主體的規定
民事主體又稱“民事法律關係主體”。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即民事法律關係的當事人。民事主體的資格由法律規定,在中國,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能夠作為民事主體的有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國家是民事法律關係的特殊主體,在一定情況下,需要國家直接參加民事活動時,國家以民事主體的資格參加民事法律關係,如發行公債、享有財產所有權、接受贈與、對外以政府名義簽訂貿易協定等。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稱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稱義務主體。通常,民事主體既是權利主體,也是義務主體。民法調整的主要是商品經濟關係,商品關係要求對等的勞動交換並體現等價有償的要求,反映在民事法律關係上就是雙方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在某些民事法律關係中,只有一方是權利主體,另一方則是義務主體,如絕對權關係、無償的合同關係等。在民事法律關係中,主體可以都是單一的;也可以一方是單一的,而另一方是多數;也可以雙方都是多數的。在某些民事法律關係中,義務主體是特定的人,例如債權債務關係;在另一些民事法律關係中,義務主體則是不特定的任何人,例如所有權關係。
三、相關的解釋
民事主體在有的國家和地區的立法及學說上稱為權利主體。傳統民法認為:“民事主體是法律關係的參加者,其本質的含義就是能夠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它是一個發展演變的概念,“是由社會經濟發展決定的”。根據民法的發展史,民事主體經歷了從一元主體到二元主體的演變過程。羅馬法確立了民事主體的一元結構。羅馬法沒有權利能力的概念,而是採用人格的概念,根據一定的標準從生物人中選擇一部分自然人,賦予其法律人格。羅馬法上沒有關於法人的規定,將合夥作為一種合意契約處理,“兩人以上相互承擔義務將物品或勞作集中在一起,以實現某一合法且共同利益的目的,這種合夥的意願被稱為合夥意願”。
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創辦自己的企業,那麼企業在執行和經營的過程中也是需要遵循相應的法律法規,同時也是要設立相應的職位和管理人員,當企業出現了違規操作的行為後,不僅企業會受到處罰,同時法人也是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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