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宣判民事訴訟法與開庭審理的區別有哪些?
一、公開宣判民事訴訟法與開庭審理的區別有哪些?
1、本質不同:
公開審判:是法院在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時公開進行的一種審判制度。在中國,審判公開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和重要原則,除有特別規定外,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一律公開進行。
開庭審理:是民法院於確定的日期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式和形式,在法庭上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的訴訟活動。開庭審理是普通程式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階段,是當事人行使訴權進行訴訟活動和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進行審判活動最集中、最生動的體現
2、意義不同:
公開審判的意義:可以帶動合議、辯護、迴避等各項制度的貫徹執行;有助於人民法院客觀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確地處理案件,提高辦案質量;可以密切法院同群眾的關係,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感,防止發生違法亂紀現象;可以充分發揮審判的教育作用。
開庭審理的意義:首先開庭審理能夠確保人民法院審判權的正確行使。其次,有利於對審判活動的有效監督,增加了審判活動的透明度,有利於保證案件處理的公正性。第三,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第四,有利於充分發揮開庭審理的教育作用,擴大法制宣傳效果。
二、刑事案件公開宣判會不會通知辯護人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進行公開審理的時候,法院要通知案件的受害人、辯護人等人出庭時間、地點等內容。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第一百九十六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開宣判一般是對於案件進行公開審理,而對於開庭審理就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來進行審理此案件,這兩者的區別也是特別大的,所以,處理每一起案件都是有它的法律依據,不同的案件所審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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