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檢察院退偵能取保嗎?
一、案件檢察院退偵能取保嗎?
檢察機關將刑事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如果在偵查期間如強制措施到期的,如果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公安機關可能將強制措施變更成取保候審。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二、取保候審期間要遵守哪些規定?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綜上所述,檢察院拿到辦案機關移送的案件,在審查階段如果認為證據不足,可以退回去要求補充偵查。這個時候嫌疑人符合條件的,比如患上嚴重疾病或者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檢察院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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