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機關有權行使偵查權
一、哪些機關有權行使偵查權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權有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及軍隊保衛部門分別行使,具體如下:
公安機關: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貪汙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國家安全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軍隊保衛部門:軍隊保衛部門對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
監獄: 對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由監獄進行偵查。
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辦理刑事案件,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三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章規定。
二、立案和立案偵查的區別
1、一個是訴訟行為,一個查處行為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範圍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
立案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接到公民報案、控告、舉報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受理後經領導批准,立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處的行為。
2、順序不同,先立案後偵查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有犯罪事實。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偵查的主體,目前語境下,是特指公安機關。立案後,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
3、立案不一定為刑事犯罪
立案:司法機關對於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範圍進行審查。
立案偵查:適用物件是一般刑事案件,不含治安違法案件、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
通常公安機關對案件立案之後,需要先做出審查,看是否有偵查的必要,所以並不是立案了就要偵查,不符合立案偵查的不會立案偵查。對於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控告、舉報,要是並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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