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和刑事判決有什麼不同
一、適用範圍不同
判決只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既解決實體問題,也解決程式問題。
判決是對案件實體問題的處理,刑事訴訟中的判決即是根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問題作出的結論。
而裁定既適用於實體問題,也適用於程式問題的處理,比如裁定可以適用在執行期間依法減刑、假釋等實體問題上,也可以適用在駁回自訴、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等程式問題上。
二、在同一案件中的數量不同
判決是一種解決案件實體問題的實體裁判,是案件經過審理後得出的處理結果,作出判決標誌著案件審理過程的結束。
所以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並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裁定可適用的範圍包括案件的實體問題和程式問題,所以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三、形式不同
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後應記入筆錄。裁定書是裁定的書面形式,其格式、寫法和署名,與判決書基本相同,只是內容相對簡單。
四、相應的上訴、抗訴期限不同
判決書和裁定書都是可以上訴、抗訴的法律文書,但其相應的上訴、抗訴期限不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五、形式和法律效力不同。
裁定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而判決必須採取書面形式。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准許當事人在裁定後10日內上訴,其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而判決允許上訴的範圍比較廣泛,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決,在判決作出後15日內准許上訴。裁定的效力可以相應改變,如對中止訴訟的裁定,在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應作出恢復訴訟程式的新裁定;而判決的效力及於實體,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注:決定是指做出主張。使某事物成為另一事物的先決條件,在我國法律中一般不用決定。
裁定、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過程中,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對各類案件的審理結果和審理案件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問題作出的結論和決定。雖然都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二者又不相同。一般裁定可以在訴訟的過程中作出,而判決通常只能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
公訴案件立案後還能撤案嗎
律師解答:滿足一定條件可以。律師解析:公訴案件立案後還滿足一定條件可以撤案。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
-
律師不允許會見已決犯嗎?
律師解析:1、一般來講是可以的。一是判決書下達後,還在10天的上訴期,在上訴期內,原來的一審律師還可以去會見他。2、如果是二審判決下達,或者是判決書已經過了上訴期,判決已經生效,那就要重新委託申訴的律師去會見他。辦理申訴委託手續後,律師去看守所或者監獄去會見他...
-
刑事訴訟中律師隨時可以查閱案卷材料嗎
律師解答:可以。律師解析:在刑事訴訟中,律師隨時可以查閱案卷材料。《刑事訴訟犯》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法律依據:《...
-
補充偵查有什麼規定
律師解析:一、補充偵查的規定主要如下: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2、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