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認罪但是證據不足如何量刑?
一、被告認罪但是證據不足如何量刑?
證據不足,應當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做出證據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無罪判決。
從法理上來講,所有證據均無法證明犯罪嫌疑人犯了該罪,即使犯罪嫌疑人已經認罪的,也不能判決該犯罪嫌疑人犯了該罪,應當判處證據不足的無罪。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二、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明確兩個問題,首先,認罪不等於口供,口供除包含認罪外還需要交代整個犯罪的詳細經過;其次,缺乏充足證據意味著有一定數量的證據但沒有能夠鎖定犯罪事實或者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
因此,結合法律規定,一般來說,如果嫌疑人認罪但是對自己的供述並不完整清晰,且與查明的事實及證據無法相互印證,則從疑罪從無的原則上應判決無罪;如果嫌疑人認罪且供述清楚完整,與已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相互應證,那麼應判決有罪。
嫌疑人承認犯罪,只是一種態度問題。可以作為法院量刑的依據,比如認罪態度較好等。但是,在偵查的過程中,偵查機關不能僅僅憑嫌疑人承認犯罪,就作為定案的依據。偵查機關應該核實相關證據,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才能移送起訴。
三、哪些材料可以作為證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由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查證屬實”才是關鍵。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還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可能和可以作為證據的材料和資料是比較多和比較廣泛的,像是雙方當事人主體及其家屬和代理律師的口供、筆錄以及與案件偵查有直接和間接關聯的視訊材料和錄音錄影等,都可以作為證據。法院會綜合多方面證據給案件一個公平和合理的判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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