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能提起刑事訴訟嗎
刑事訴訟是國家刑罰權對犯罪行為的追訴,因此以公訴機關承擔控方職能為原則。具體到我國,就是以偵查機關取證、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為原則。
但在一些法定情形下,受害人也可以依法提起刑事自訴,具體可以分為三類:
1、法定自訴案件
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罪、誹謗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佔罪等罪名,被刑法規定為原則上告訴才處理的情形。其中的侵佔罪是沒有例外的純粹自訴案件。
2、可公訴也可自訴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此類案件客觀上不需要偵查機關件偵查,所以法律給予被害人提供了一個繞開偵查機關、公訴機關程式、直接起訴到法院“捷徑”。
3、公訴轉自訴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此類案件允許自訴,實際上是對“告狀無門”的當事人的一種最後救濟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於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
(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
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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