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辯護詞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一、人身損害辯護詞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人身損害辯護詞的主要內容有:當事人的基本資訊、辯護人的基本資訊、基本案情、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法律依據以及需要說明的相關事項等。辯護詞,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訴訟過程中根據事實和法律所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見,部分地或全部地對控訴的內容進行申述、辯解、反駁控訴,以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提出應當減輕、甚至免除刑事責任的文書。
辯護,控訴的對稱。是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提出對被告人有利的理由而進行的申辯活動。是一種基本的訴訟職能。起源於羅馬共和制後半期。作為一項原則或制度,最早則是由資產階級在革命初期反封建鬥爭中確立的。中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都規定了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二、格式和內容
1.標題。可寫“關於×××(人)××××案的辯護詞”。
2.前言。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說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閱案卷,瞭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訊等(多限於律師)。在前言的最後,可概括說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3.辯護理由。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認罪態度主要是根據黨的“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的政策,提出可以從輕的理由。
4.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5.寫明辯護人姓名,並註明具體日期。
人身損害的辯護詞應當重點圍繞人身損害造成的具體傷害來進行辯護,一般由辯護人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來進行,最終的目的在於期望司法機關能夠做出有利於本方當事人的司法判決。辯護人由於本身具體一定的法律素養,可以根據自己對法律適用的掌握進行合法合理的司法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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