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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勘驗包括哪幾種?

刑事訴訟法勘驗包括哪幾種?

日常生活中,發生盜竊、搶劫等嚴重刑事案件後,公安機關會立即派出警力到現場進行勘驗。在眾多的刑事偵查手段中,勘驗應該是用的最廣泛的一種,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此也有明文的規定。除了現場勘驗,還有其它一些型別。那麼刑事訴訟法勘驗包括哪幾種?下面我們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瞭解下。

一、刑事訴訟法勘驗包括哪幾種?

1、現場勘驗。現場勘驗,是偵查人員對刑事案件的犯罪現場進行勘查和檢驗的一種偵查活動。犯罪現場是指犯罪人實施犯罪的地點和其他遺留有與犯罪有關的痕跡 和物證的場所。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接案後,偵查人員應當 迅速趕到案發現場,並保護好現場。

2、物證檢驗。物證檢驗是指對在偵查活動中收集到的物品或者痕跡進行檢查、驗證,以確定該物證與案件事實之間的關係的一種偵查活動。

檢驗物證,必須認真、細緻。需要經專門技術人員進行檢驗和鑑定的,應指派或聘請鑑定人進行。

3、屍體檢驗。屍體檢驗是指由偵查機關指派或聘請的法醫或醫師對非正常死亡的屍體進行屍表檢驗或者屍體解剖的一種偵查活動。屍體檢驗的目的在於確定死亡的時間和原因,致死的工具和手段、方法,為查明案情和犯罪人提供根據。

4、人身檢查。人身檢查是指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依法對其身體進行檢驗、檢視,提取指紋資訊,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的偵查行為。人身檢查是對活人身體進行的一種特殊檢驗。

5、偵查實驗。偵查實驗是指偵查人員為了確定與案件有關的某一事實在某種情況下能否發生或者是怎樣發生的,而按當時的情況和條件進行試驗的一種偵查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以及公安部《規定》的有關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偵查實驗。進行偵查實驗時,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二、刑事案件現場勘驗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項?

1、偵查人員勘驗現場,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

2、勘驗現場在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為了保護勘驗的客觀性,還應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的見證人在場。

3、在勘驗現場時,偵查人員還應當及時向被害人、目睹人、報案人和其他群眾調查訪問,以便了解發案前和發案當時的狀況,發現和收集同案件有關的各種情況,並及時採取緊急措施收集證據。

4、勘驗現場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其他參加勘驗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對於重大案件、特別重大案件的現場,應當錄影。

綜上所述,按照刑事訴訟法勘驗方面的規定,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可以採取現場勘驗、人身檢查、屍檢、物證檢測等多種方式,尋找與案件有關的線索。偵查人員勘驗現場時,必須持有檢察院出具的證明檔案,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向報案人就其它群眾瞭解情況,並在勘驗結束後,形成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