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如何辯護?
一,法律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如何辯護
非法吸收公眾的存款,理論上是在辯護的環節上需要自己注意具體的標準,進而確保自己的權益,但是需要合理的應對,本著實際出發,在有關法律上進行有效的辯護。
本案屬於單位犯罪而不是自然人犯罪。這是辯護人綜合考慮本案總體情況得出的結論。
1、從形式上看,吸收存款和借款都是以安祥市斯奇汽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斯奇酒店公司”)的名義進行的。集資人都是向斯奇酒店公司(向斯奇汽車租賃公司集資的,與嫌疑人汪政智沒有任何關係)提供錢款,集資人收到的是蓋有“安祥市斯奇汽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王佑印章的《收據》和《斯奇汽車酒店管理服務合同》,所涉雙方當事人為集資人和斯奇酒店公司。總之,接受資金的當事人為斯奇酒店公司這個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而不是自然人。
2、從實質上看,被告人的行為完全是為單位的利益而不是個人的利益——本案吸收的資金全部用於斯奇酒店公司的經營活動。集資人的證言、斯奇汽車酒店現金會計項美的證言、集資人提供的斯奇汽車酒店出具的收據和《斯奇汽車酒店管理服務合同》等證據一致反映的,也是公訴機關《起訴書》認可的事實是:凡是汪政智參與吸收的集資款,都是由集資人與汪政智商定後,由集資人將款交給會計項美,項美開具相關手續(《收據》和《合同》)。項美是作為斯奇酒店公司的工作人員,而不是個人,收取前述錢款。收取錢款後,當然用於斯奇酒店公司的經營活動。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汪政智個人擷取相關集資款。至於收取錢款後,其他人(如股東薛芝)取出款項,涉及的問題是酒店財務制度執行不嚴的問題,與汪政智沒有關係,更不能成為認定該案為自然人犯罪的理由。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辯護在具體問題處理上是有著較大的難度,因為涉及的環節的較多在實際的意義比較上就會存在一些不少的爭議,因此需要多加留意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從而保障自己的權益,但是需要在合理的基礎上進行,辯護不是無所不能,需要一定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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