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檢察院有行政處罰權嗎
一、法院檢察院有行政處罰權嗎
沒有。司法機關不同於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檢察院是監督機關,都沒有行政執法權。但是人民法院和檢察院都有權監督、撤銷行政執法權產生的行為。說白了就是法院、檢察院的權利大於行政執法權。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沒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一般不能實施行政處罰。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行政機關。
2、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3、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4、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
二、行政處罰簡易程式是怎樣的?
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遵守以下程式:
1、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
2、告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根據;
3、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當場處罰決定書;
5、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
三、行政處罰的管轄地怎麼確定?
1、根據規定,行政處罰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2、縣級以下(不包括縣級)的行政機關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另行規定或根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依法委託,不得享有、行使行政處罰管轄權。
3、兩個以上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如對同一行政違法案件都有管轄權,在案件管轄上發生爭議,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綜上所述,法院檢察院是司法機關,並不是行政機關,其不具備行政處罰的權利。常見的工商部門、公安部門等,屬於政府行政機關可以對違法當事人行政處罰。對違法的個人,可以採取警告、罰款乃至行政拘留等措施,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不同,不會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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