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查起訴期限可以延長几個15天?
一、審查起訴期限可以延長几個15天?
可以延長三個十五天,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審查起訴階段,一般為一個月的期限。但根據案件複雜程度,最多可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3次,每次15天,退回補充偵查2次,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限為1個月。
2、具體演算法如下:最長審查起訴期限(6個半月)=正常審查起訴期限(1個月) 第一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 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的補充偵查期限1個月) 公安機關第一次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期限1個月 第二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 第二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期限1個月) 公安機關第二次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期限1個月 第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天)
二、開始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天是什麼意思?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之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三、審查起訴期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有關審查起訴的期限在法律上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特別是對於訴訟案件的處理情況,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作出合法的處理,如果沒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審查起訴的,則屬於司法機關的超期羈押行為,是需要追究司法機關的相關責任的。
案件移交到檢察機關進行審查起訴之後,應當在一個月之內做出時候起訴的決定,如果案件存在情況複雜的情況的,可以延長半個月就是十五天的時間。這對於案件的處理是非常有必要的,所以適當延長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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