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是否可以和解
一、妨害公務罪是否可以和解
妨害公務罪不屬於刑事案件和解範圍內,不能刑事和解。因為只有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可以和解。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88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二、妨害公務罪共同犯罪如何判刑
1、妨害公務犯罪情節一般,造成的社會影響較小,未造成輕微傷以上後果的,量刑起點為拘役四個月。妨害公務犯罪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量刑起點為有期徒刑一年。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後果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準刑20%以下:
(1)嚴重擾亂公共秩序的;
(2)造成財產損失數額較大的;
(3)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履行職責的。
4、公務人員執行公務行為不規範的,可減少基準刑10%一20%。
由於妨害公務罪通常是以暴力、威脅為手段實施,有可能會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紅十字會工作人員造成人身傷害,因此妨害公務罪容易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發生牽連。對於牽連犯應按“擇一重罪處斷”,即如果造成的人身傷害僅僅是輕傷,則按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如果造成的傷害達到重傷和程度或致使工作人員死亡,則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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