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第120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刑事訴訟法可以說是全方位的保障了刑事訴訟活動當中相關人員的人權的,刑事訴訟在懲罰犯罪的同時相關工作人員正確的刑事偵查,執行等各個階段的權利必須要遵循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因為刑事訴訟法當中的內容非常詳細,因此我們下面就是主要來了解一下新刑訴法第120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新刑訴法第120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簽名。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出鑑定結論,並且由鑑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條文註釋】:
本條是關於鑑定結論的形成、鑑定人的責任以及對有爭議的人身傷害或精神病如何鑑定的規定。
進行鑑定是為了獲取證據,查明案件情況。因此,鑑定人員應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辦案人員不能解決的問題進行鑑別、判斷後提出意見,形成鑑定結論。鑑定結論是刑事訴訟證據之一,經審查核實後,即可做為定案依據。形成的鑑定結論應當由鑑定人簽名,以確定相應的責任。鑑定人故意做虛假鑑定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在實踐中,鑑定存在問題最多而且最不易判斷的就是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和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因此,為確保鑑定結論的權威性,法律規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鑑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二、刑事訴訟司法鑑定程式是什麼?
司法鑑定啟動程式是司法鑑定的一大階段,包括司法鑑定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三大階段。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鑑定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委託:
1、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鑑定委託。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鑑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鑑定委託。當事人委託司法鑑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二)受理:
司法鑑定機構收到委託書後,應對委託人的委託事項進行稽核,並作出如下決定:
1、對於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委託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託人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託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於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鑑定材料並向委託人說明明理由;
4、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覆。
由此可見,新刑訴法第120條規定的是針對司法鑑定人員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的,在人身傷害案件當中有些行為人是屬於精神方面有疾病的,也就是所謂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的司法鑑定必須是由省級以上的人民政府指定的,而且最後的鑑定結論鑑定人要簽名,要加蓋醫院的公章才生效,司法鑑定人員出具假報告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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