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143條對查封的規定有什麼
我們知道,在刑事偵查時,有時候會查封、扣押與案件有關的一些物品,並且刑事訴訟法143條主要是對查封扣押進行規定的內容,那麼,刑事訴訟法143條對查封的規定有什麼?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蒐集了關於刑事訴訟法143條對查封的規定的相關內容,希望會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刑訴法對查封的規定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檔案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二、書證的特徵
1、從概念上的認知角度而言,書證具有廣義與狹義的雙重屬性,狹義上的書證主要是指文書,即以書面文字材料為本質特徵的證明文書,而廣義上的書證則包括文書在內的可通過其客觀載體來體現特定思想內容的一切物質材料。在一般證據法意義上,書證是採用廣義的理解來對其概念加以界定的。
2、書證在形式上必須是文字、符號或圖案等來記載或表達人的特定思想內容的物質材料,並且,這種為一定方式所記載的思想內容,應按照通常標準為人們所認識和理解,以此作為傳播資訊資源的必要媒體。
3、書證由於其所載現的實體具有明確的思想內容,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
4、書證不僅內容明確,且形式上也相對固定,穩定性較強,一般不受時間的影響,易於長期儲存。
5、書證具有物質性,基於書證所表達的思想內容必須以反映一定的物質材料作為其存在的客觀載體。
6、書證具有思想性、客觀性、真實性、並與案件有關聯性。
通過以上閱讀,相信大家應該對於刑事訴訟法143條對查封的規定內容應該已經有所瞭解,書證、物證等是幫助公安機關破案的重要證件材料,有非常重大的辦案價值,對於公安機關而言非常重要,但是對於這些物品的查封、扣押是有一定期限的,而不是無限制的,這種規定可以讓公安機關儘快破案又不會很影響公民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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