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傳喚到案是自首嗎
刑事訴訟2.64W
我們知道,自首是一個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在犯罪行為發生過後,辯護過程中,能夠為被告人爭取到自首的話,最後的辯護結果往往會比較理想。
典型的自首是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案情,這種情形沒有問題,可以直接認定為自首,但有一些比較模糊的非典型的情形能不能被認定為自首呢?
比如說,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展開偵查,通過電話或者簡訊等方式傳喚嫌疑人,嫌疑人接到司法機關傳喚之後,主動到司法機關去,並且如實供述案情,這種情形也是可以被認定為自首的。
首先,傳喚不屬於強制措施。被傳喚後歸案 “在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前”的時間範圍。傳喚和拘傳不同,它強調被傳喚人到案的自覺性,且傳喚不得使用械具,可見,法律並未將傳喚包括在強制措施之內。
其次,經傳喚歸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歸案的自動性和主動性。犯罪嫌疑人經傳喚後,自主選擇的餘地還是很大的,其可以選擇歸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離,而其能主動歸案,就表明其有認罪悔改、接受懲罰的主觀目的,即具有歸案的自動性和主動性。
因此,被公安機關口頭或電話傳喚後直接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典型的自首是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案情,這種情形沒有問題,可以直接認定為自首,但有一些比較模糊的非典型的情形能不能被認定為自首呢?
比如說,司法機關已經立案展開偵查,通過電話或者簡訊等方式傳喚嫌疑人,嫌疑人接到司法機關傳喚之後,主動到司法機關去,並且如實供述案情,這種情形也是可以被認定為自首的。
首先,傳喚不屬於強制措施。被傳喚後歸案 “在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前”的時間範圍。傳喚和拘傳不同,它強調被傳喚人到案的自覺性,且傳喚不得使用械具,可見,法律並未將傳喚包括在強制措施之內。
其次,經傳喚歸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歸案的自動性和主動性。犯罪嫌疑人經傳喚後,自主選擇的餘地還是很大的,其可以選擇歸案,也可拒不到案甚至逃離,而其能主動歸案,就表明其有認罪悔改、接受懲罰的主觀目的,即具有歸案的自動性和主動性。
因此,被公安機關口頭或電話傳喚後直接到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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