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執行的程式是什麼
監外執行是刑法中一種比較特殊的執行方式,針對的是已經被判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罪犯在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以申請監外執行。此時需要經過一定的審批程式,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監外執行的程式是什麼。
監外執行是一種特殊的刑法執行方式,在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婦女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刑罰,可暫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執行,並由罪犯原屬的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協助監督的一種特殊刑罰執行方法。
監外執行的適用程式如下: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知識拓展:
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第214條作了明確規定,即必須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嚴重疾病需保外就醫。對於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於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檔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審批。發現被保外就醫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或者嚴重違反有關保外就醫規定的,應當及時收監執行。
2.罪犯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限按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
監外執行顧名思義就是將本身應該在監獄中執行的罪犯,有條件的在監外執行。由於罪犯具有一定的人身和社會危險性,因此我國對監外執行的條件和程式是嚴格掌控的。看完小編整理的內容後,相信大家已經知道監外執行的程式是怎樣的吧。如果你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電話諮詢本站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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