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補充偵查都有哪些?
刑事訴訟案件也不乏會出現在我們的生活裡,對於此類案件,我們國家法律也有相關的規定,對於此類案件,在警方核實之後將交由檢察院處理。那麼,在偵查不足的情況下,應該如何處置呢?我們國家的法律也有相關於刑事訴訟法補充偵查的法律條款。讓我們一起來認識一下刑事訴訟法補充偵查。
1、補充偵查的形式
退回補充偵查,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是公安機關移送的,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如果是本院偵查部門偵查終結的,則退回本院偵查部門)
2、退回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每次1個月(無論退回哪裡,只要是退回);如果是自行補充偵查的,必須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後的處理:
(1)退回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是說,案件經過一次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公安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補充偵查有很多種:
1、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於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對此,雖然我們不能經常遇見,但是卻不排除特殊情況。所以我們一定要熟知我們國家律法中刑事訴訟法補充偵查的相關條例,將自己的權益保護好,利用法律的助力,將自己的權益提高到最大,時刻謹記法律的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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